为贯彻落实《长春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一)创新券。每年设立2000万元额度,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在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科技型企业。
3.申报材料:
申报流程按《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企业研发投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企业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3)企业的组织架构中拥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4)近3个会计年度每年的研发费用占当年业营业入的比例不低于5%。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R&D专项审计报告。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校、科研院所在长春新区建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自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助,最多支持2年。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产业技术研究院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产业技术研究院必须由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建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产业技术研究院已经正式运营1年以上;
(4)需要经过新区科创委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受理时间范围内新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国家、省对研发机构的认定文件(没有文件不予认定)。
(五)公共研发平台。对新区内新建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经认定后,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的管理机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地点在长春新区;
(3)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已经运行1年以上,且为区内企业提供50次以上有偿或无偿服务;
(4)需要经过新区科创委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
(4)投资购买仪器设备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购地、土建、装修不计入投资)。
(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联盟发起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受理时间范围内新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国家、省、市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认定文件;
(4)民政系统备案文件。
(七)软科学研究专项。按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报告”、“产业创新能力分析”、“专利导航(微导航)”等服务于区域创新发展的课题,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龙头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或二次委托相关机构申报;
(2)需要科创委对申报主体进行筛选确认;
(3)项目成果由新区与企业共同拥有。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科技成果转移扶持计划。对企业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项目,给予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申报主体为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已授权自主知识产权(外观设计除外);
(4)上年度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5)已获得国家授权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6)企业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科技经费的2倍;
(7)项目成熟度高,具备转化条件,且为首次转化(已在国家、省、市立项不再支持);
(8)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可实现较大规模产业化,要求项目完成后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
(9)新增投资计划执行期2年(一类新药项目执行期可以放宽至3年)。
3.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国家授权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8)配套资金来源证明(如:截至8月底企业银行账户存款);
(9)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成果登记、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10)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11)联合申报须提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协议;
(12)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资料 (如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立认定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证明、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九)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受理时间范围内新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3)受理时间范围内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按就高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国家、省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文件;
(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申请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②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重新认定);
③受理时间范围内迁入长春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国家创新型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证书。
(十一)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或新入区的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申请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理时间范围内新认定为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②受理时间范围内迁入长春新区的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三、加强企业孵化建设
(十二)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众创空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报条件:
①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②受理时间范围内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区级众创空间称号认定;
③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按就高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2)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③众创空间称号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3.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报条件:
①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②受理时间范围内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认定;
③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按就高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2)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③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4.科技企业加速器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报条件:
①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②受理时间范围内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称号认定;
③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按就高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2)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③科技企业加速器称号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十三)入驻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助,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支持3年。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达到区级补助标准的,由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企业办公场所必须在已被认定的区级孵化载体内;
(3)企业类型属于科技型企业;
(4)已按照《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各分区科创委考核认定;
(5)众创空间内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科技企业加速器内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3.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入驻协议;
(4)场地租用合同及房租缴纳证明。
四、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十四)知识产权。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申请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取得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②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③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④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⑤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⑥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⑦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⑧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取得国外专利授权证书。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4)授权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5)申报过程中发生的官费缴费发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缴费发票)。
(十五)标准化工作。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家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申请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
②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名);
③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
④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排名前三名)。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标准化制定或参与的批准材料。
(十六)商标工作。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给予5000元奖励。
1.受理部门: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
2.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春新区;
(2)申请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
②受理时间范围内企业新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税务关系证明;
(3)国家驰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
(4)欧美日注册商标认定文件和缴费发票。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长春新区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负责解释。